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懷化市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簡稱懷化市水協)。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在懷化市公用事業局的業務主管和湖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的工作指導下,由市內城鎮供水排水(包括污水處理和污水再生利用)企業為主體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協調會員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供水排水行業健康發展;堅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懷化市公用事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懷化市民政局的業務執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懷化市天星西路18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鎮供水、排水節水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我市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討論。提出建設性的解決辦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二) 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并組織實施供水、排水節水規劃、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發展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四)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新技術及新產品推介等活動,參與等級考核、鑒定、協助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五) 制定并負責實施行業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與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六) 按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及部門委托,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
(七) 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標準的建議,并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八)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供水、排水單位的委托,參與供水、排水設計方案的評議,協調供水、排水企業之間的合作和人才的介紹與推薦;
(九) 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行業的會員種類:
城鎮供水企業;
城鎮排水企業;
城鎮節約用水管理機構;
有關城鎮供水、排水的設計、科研、院校和工廠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批準工作計劃、發表對理事會的工作意見;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段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應由理事單位推薦現職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出任,理事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職務發生變更時,其在理事會所任職務亦隨之自然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代表本團體參加外界活動;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要大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改善領導班子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不斷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 社團專職負責人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歲。
(二) 社團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管理協調能力,熟悉本行業情況,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 社團專職負責人任期屆滿,向理事會和主管局黨組交任期工作總結。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主要負責人更換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